传播性病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及辩护策略。
一、“明知”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为本罪的主观明知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医学检测指标的审查要点
传播性病罪的辩护需要医学专业知识与法律素养的高度结合。以梅毒为例,检测指标包括TPPA(梅毒特异性抗体)和TRUST(梅毒非特异性抗体),两者的医学意义截然不同。
TPPA阳性仅表示曾经感染过梅毒,终身阳性,无法区分现症感染与既往感染。TRUST阳性表示梅毒处于活动期,具有传染性;TRUST阴性则通常表示梅毒已被治愈,不具有传染性。因此,仅凭TPPA阳性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传染性,更不能推定其“明知”自己具有传染性。
在S某传播性病案中,S某TPPA检测为阳性但TRUST检测为阴性,该结果通常表示患者确实感染过梅毒,但是目前患者的梅毒处于一种已经被治愈、没有传染性的状态。辩护律师据此提出:S某虽2022年被以卖淫罪行政处罚时检出梅毒呈阳性,但并不能证明其传染性,对于传播性病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推定明知”的反驳路径
办案机关常通过“推定明知”来认定主观状态,但这种推定并非不可反驳。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应当善于从以下维度反驳“明知”推定:
第一,否定“推定明知”的证据链。若公诉机关仅以“既往被行政处罚时告知性病”为由推定明知,可抗辩“告知记录无签字确认”“告知内容未明确是严重性病”(如仅说“有炎症”而非梅毒)。
第二,论证“认知能力不足”。对文化程度低、无医学常识的被告人,可主张“无法通过症状(如隐性梅毒无症状)自行判断患病”,否定“根据经验明知”。
第三,质疑诊断证明的关联性。若既往诊断与案发时间间隔过长(如3年前诊断,期间无复发),可抗辩“无法证明案发时仍患病”。
第四,提交治愈证据。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规范的病历、连续随访报告,证明其已治愈或处于无传染性的“血清固定”状态,则应主张不具有主观明知。
四、“明知”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传播性病罪案件中“主观明知”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检测报告是否完整。仅凭TPPA阳性不能证明传染性,必须结合TRUST滴度判断。如果公诉机关仅提交TPPA阳性报告而无TRUST滴度,可直接主张“无法证明传染性”。
第二,审查“血清固定”状态。提交规范治疗记录加连续随访报告,依据《梅毒诊断》WS273-2018主张“视为治愈,无传染性”。
第三,审查医学知识的局限性。对于文化程度低、无医学常识的当事人,应主张其不具备通过症状自行判断患病的能力。
第四,审查告知程序的规范性。如果行政处罚告知记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告知内容不明确,应主张推定的证据不足。
五、结语
“主观明知”是传播性病罪定罪的核心要件,其认定需要医学证据与法律规则的双重支撑。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传播性病罪指控,特别是检测报告不完整、传染性存疑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打破“明知”推定、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传播性病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