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认定: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出罪核心

2026-05-23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是“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系统解析“重大损失”的认定规则及出罪核心。


一、“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与认定时间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修正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大损失”的认定时间节点十分关键。根据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损失应在一审判决前实际发生。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一审判决前通过退赔、银行行使抵押权等方式弥补了损失,则不应认定为“重大损失”。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一时间节点,为当事人争取出罪。


二、提供真实足额担保阻却“重大损失”构成要件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刘某骗取贷款案中,刘某为申请银行贷款500万元,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夸大处理。但贷款发放时,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房产抵押担保,抵押物评估价值约800万元,足以覆盖贷款本息。后因行业下行经营困难,贷款到期后部分本金未能偿还-3。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但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专业的人骗取贷款罪律师应当精准把握“足额担保”的出罪规则。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不良贷款”不等于“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将“形成不良贷款”等同于“造成重大损失”,这是错误的认定方式。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批复,如果银行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不良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一规则,质疑控方损失认定的合法性。


四、“重大损失”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骗取贷款罪案件中“重大损失”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损失数额是否达到50万元立案标准。如未达到,应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审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或仅为“不良贷款”。第三,审查损失是否已在一审判决前弥补。第四,审查是否存在足额抵押担保,如存在,应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法定不起诉。


作为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骗取贷款罪指控,特别是贷款有足额抵押担保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出罪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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