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暴力犯罪之一,但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在公共场所斗殴或持械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名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本罪的构成要件及核心辩护策略。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专业的人聚众斗殴罪律师应当精准把握以下认定要点:第一,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第二,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第三,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在主体认定上,“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周某聚众斗殴案中,赵律师正是通过论证现场监控清晰显示周某一直站在人群最外围、全程没有动手、没有骂人、没有递工具,成功证明其不属于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最终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单方聚众行为的认定
对于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单方聚众能否评价为聚众斗殴,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理论研究文章,对此应区分具体情形进行处理:一方有斗殴故意并聚集三人以上的,该有故意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并非一概不能适用聚众斗殴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斗殴故意,若具有斗殴故意,不能因其人数不足三人就直接不予认定。
在单方聚众的情形下,双方行为发生于同一事实过程中,具有一体性,这种多对少的聚众斗殴与典型多对多的聚众斗殴,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和方式并无本质区别。专业的人聚众斗殴罪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单方聚众一方的主观故意是否明确。
三、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要求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如果一方系被动防卫,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周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无罪案中,赵律师正是通过这一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该案中,陈某因工程款纠纷纠集8人携带钢管、木棍闯入周某店铺打砸,周某立即报警并呼喊店内2名员工一同抵挡,过程中周某仅用手臂格挡、推搡对方,未持械、未主动殴打他人。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周某提起公诉。赵飞全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系陈某单方寻衅滋事,并非双方聚众斗殴,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对合性”要件;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周某无罪。
这一案例清晰揭示了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仅是为保护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善于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中还原事实,区分“互殴”与“防卫”。
四、“持械”的认定标准
“持械”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一旦认定,法定刑从三年以下跃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持械”的认定有严格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中,同案人携带了钢管但始终没有拿出来使用,赵律师论证当事人对同案人的持械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持械”加重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一般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械”的认定标准和共同故意的范围。
五、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辩护
赵飞全律师总结,聚众斗殴罪案件的辩护应从以下维度展开:
第一,否定主体资格。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仅是被动到场、未实施斗殴行为,不属于积极参加者。
第二,否定聚众斗殴的对合性。如果一方系单方滋事,另一方系正当防卫,则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对合性要件,不构成犯罪。
第三,区分“械”的认定标准。对于所持工具是否属于“械”、当事人是否具有持械共同故意,应当严格审查。
第四,积极挖掘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叠加,可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条件。
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聚众斗殴罪指控,特别是案件涉及单方滋事、正当防卫、持械认定争议的,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聚众斗殴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