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至2025年期间,郑某,北京某中学体育教师(非被害女生的任课教师),因与该校一名15周岁女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郑某作为教师,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并非被害女生的任课教师,对被害女生不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不应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上存在偏差。赵律师指出,教育职责的认定不应形式化。虽然教师属于教育职责的承担者,但职责的认定应考虑职责的针对性——并非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与特定的未成年学生形成教育、管理关系。郑某并非被害女生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教学管理关系,郑某未对被害女生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根据“职责规范性来源+关系支配性状态”的二元审查框架,在认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时,不应局限于对“教育”术语的形式化列举,而应深入把握其实质内核——行为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郑某量刑过重,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教育职责的认定应考虑职责的针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但并非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与特定的未成年学生形成教育、管理关系。郑某并非被害女生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教学管理关系。
第二,郑某未对被害女生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根据‘二元审查框架’的要求,认定‘特殊职责’需同时满足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郑某与被害女生不存在直接的管理关系,其无法对该女生的学业、生活施加控制或决定性影响,不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实质认定标准。
第三,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郑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郑某非被害女生任课教师的证明、学校教职工分工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郑某虽系学校教师,但并非被害女生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教育管理关系,郑某未对被害女生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一审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认定过宽。综合考虑郑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改判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一年。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实质认定标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在认定教育职责时,不应形式化地认为只要是教师就一律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而应考虑职责的针对性——并非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与特定的未成年学生形成教育、管理关系。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