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驾校安全员合谋收“包过费”,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获缓刑

2026-05-18

案号:(2026)JJK刑终VV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陈某,某驾校安全员,利用负责监督科目三考试现场的职权,与教练员柳某、赵某合谋,向在科目考试中屡次挂科的学员推出“包过”服务。柳某、赵某在辅导驾考过程中,利用陈某驾考安全员的身份,以1000元至1600元的标准向学员“推销”包过项目,收取“包过费”。经审查,陈某收取学员费用9.56万元,实际分得7.42万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缴。陈某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家属已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7.42万元,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再犯风险较低。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陈某涉案金额9.5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陈某家属已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7.42万元,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

第四,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陈某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陈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当庭获释,避免了牢狱之灾。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核心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金额9.5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争取缓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整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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