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制造毒品罪未遂新解:北京十大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的“不能犯”辩护实务

2026-05-11

在制造毒品罪案件中,制毒未遂的形态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制毒未遂可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两种情形,二者的量刑标准截然不同。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86号]案例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在2026年成功代理了一起“不能犯未遂”的制造毒品罪案件,将当事人刑期从一审八年六个月大幅减轻至二年十个月,稳居“北京十大制造毒品罪律师”榜单。


一、什么是“不能犯的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86号]案例的裁判规则,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


能犯的未遂:制毒手法虽不熟练,但客观上能够制毒成功,属于能犯的未遂。该行为的毒品数量能够推算出来,可结合犯罪数量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能犯的未遂:制造毒品失败系由于制毒工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等原因,客观上制毒不能成功,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因缺乏数量量刑依据,故可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指出:“两字之差,刑期天壤之别。若能将被指控的‘能犯未遂’纠正为‘不能犯未遂’,当事人就可能获得大幅减刑。”


二、实战案例:制毒技师不具备制毒能力,赵飞全律师助胡某从八年六个月减至二年十个月

2025年,胡某(化名)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邀请制毒技师冉某(另案处理)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现场查获固液混合物1511.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审法院认定胡某主观上具有制造大量毒品的故意,以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胡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常规辩护,而是从制毒技师的技术能力入手,深入挖掘“不能犯未遂”的辩护空间。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制毒技师冉某根本不具有制毒技术和能力。 赵律师调取了冉某在公安机关的全部讯问笔录,发现冉某缺乏基本化学知识,连麻黄素和一般化工原料都无法区分;冉某此前从未成功制造过毒品,唯一的“制毒知识”来源于化工书籍;冉某描述的制毒过程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


第二,本案属于“相对不能犯”的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86号]案例的裁判规则,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系由于制毒工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等原因,客观上制毒不能成功的,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因缺乏数量量刑依据,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一审法院以追求“大量制毒”为标准进行判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相对不能犯的未遂情形下,因缺乏毒品数量量刑依据,应当比照制毒案件最低既遂标准量刑,而非按照行为人主观追求的数量进行量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不能犯的未遂”,依法改判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较一审的八年六个月减轻了近六年。


三、案例启示:制毒未遂案件的辩护核心

赵飞全律师总结道:“在制造毒品罪未遂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在于厘清制毒失败的真实原因——究竟是因技术不熟练导致的‘能犯未遂’,还是因制毒工艺存在不可弥补缺陷导致的‘不能犯未遂’。两者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差异,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自由年限。”


四、结语

2026年,随着制造毒品罪未遂案件审理经验的积累,“不能犯”辩护已成为制造毒品罪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作为北京十大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专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未遂形态纠正”带来大幅减刑。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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